munication to Win 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案?来源: 范昀的博客 http://blog./thankyoumydears ?【案号】(2010 )松民二(商)重字第 4 号二审:( 2011 )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 363 号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帝仓公司)。以下简称帝仓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寅。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寅。 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姚爱琴、张新凤。 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姚爱琴、张新凤。案情 08年4月8日,刘寅与四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帝仓公司。根据章程的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0 万元, 刘寅认缴出资额 306000 元,分三期缴足,除 2008 年4月 2日足额缴纳首期出资款 61200 元之外,另外两期出资款均未缴纳。 08年11月10日,刘寅及其他 4名股东与姚爱琴、张新凤订立关于帝仓公司转让的协议一份,约定将持有的帝仓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姚爱琴、张新凤,转让款 5 万元。 08年11月14日,姚爱琴、张新凤接管公司,但未办理股权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尚有 3万元股权转让款未付。案情刘寅等 5人遂将姚爱琴、张新凤诉至法院,要求该两人配合办理帝仓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股权转让款 3万元,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12月17日作出(2009 )浙台商终字第 559 号民事判决, 判决姚爱琴、张新凤支付刘寅等股权转让款 3万元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该判决生效后,刘寅等 5人曾申请对该案执行,但工商管理机关未予办理。帝仓公司的公章现由姚爱琴掌控, 帝仓公司起诉时,起诉状加盖了公司印章, 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姚爱琴,但经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帝仓公司原股东之一的金孝忠。案情 帝仓公司起诉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刘寅除已缴出资61200 元外,其余 244800 元至今未缴纳,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故请求法院判令刘寅支付出资款 244800 元。 刘寅辩称:公司的原股东均未授权帝仓公司进行诉讼,刘寅已将股权转让给姚爱琴和张新凤,并同时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后面两期的出资款应由姚爱琴和张新凤负责出资。 姚爱琴和张新凤陈述,不同意刘寅的答辩意见,在转让协议中姚爱琴和张新凤仅受让股权,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与她们无关。案例分析本案曾经发回重审,现帝仓公司不服重审的一审判决,再次上诉,要求原出资人刘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审认为:张新凤、姚爱琴作为股权的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张新凤、姚爱琴既未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也未与刘寅等人进行协商,推定张新凤、姚爱琴与刘寅等人之间对后续的出资义务已经达成合意。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刘寅等人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张新凤、姚爱琴,同时将公司的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转让款仅为 5万元。因此,仍由刘寅等原股东承担后续的出资义务显然有悖常理,故有理由相信刘寅等人与张新凤、姚爱琴已经达成合意,由张新凤、姚爱琴承担刘寅等人的后续出资义务,且帝仓公司也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约方,应当视为其已经同意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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