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一、 一个自物权:所有权。二、 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三、 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 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 、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六、 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 有)。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 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 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九、 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 带保证,,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 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BT6〗民法(二)一、 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一一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一一赠与合同。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 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 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 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 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 管合同。五、 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 禾缔约过错。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 名权。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 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 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 1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 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 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 买卖和转让合同。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 ;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 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BT6〗民法(三)一、 一年除斥期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二、 二年和两个月的除斥期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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