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应用.doc取保候审的若干问题研究黄荣昌一、取保候审的适川对象収保候审,是审判之前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未被逮捕的犯菲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屮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是一•种有条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口的在于一方面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一方面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有序的进行。从适用范囤上來看,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以及最髙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27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部1998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以下儿方面:(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菲嫌疑人和被告人,(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収収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菲嫌疑人和被告人,(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四) 、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白己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五) 、对12经被依法拘留的犯菲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六) 、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办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包括一审和二审),采収収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七) 、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认为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审判的,可以対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八) 、公安机关对于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収保候审。司法实践中对个别犯菲行为较重的犯菲嫌疑人、被告人,有些公安、司法机关也决定适用収保候审措施,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妥。二、保证人和保证金问题根据刑诉法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菲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一)、保证人问题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的,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其担保的人,一般都是犯菲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亨有政治权利,人身H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审杳其是否愿意作为保证人,不愿意作保证人的不能确定为保证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人的取保候审期间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散失担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的担保方式。为了防止犯菲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逃避或妨碍侦査、审查起诉及审判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保证人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即保证人必须做到:(1)、监督被保证人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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