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2007 年 02月 25日 15时 17分 871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劳动人事机关事务“采暖费”“补贴”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8 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52 号)和《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136 号) ,我市城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 以下简称职工) 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具体补贴标准及工作要求如下: 一、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限额标准内住房面积采暖费,个人承担 15% ,其余 85% 按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计算给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 2003 年1 月份起按月发放。(一)补贴基数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热电联产供暖以及采用电、燃气供暖 70 元/ 月,余热水供暖 52元/ 月。(二)补贴系数 1 .干部的补贴系数:科级以下干部 1 ;科级 ;处级 ; 局级 ;市地级 。 2. 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系数: 中级以下职称比照科级以下干部; 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正高级职称比照市地级。 3 .工勤人员的补贴系数:高级技师比照处级;高级工、技师和 25 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以下干部;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 25 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 4. 离休干部的补贴系数: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 对应的补贴系数加 ;“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 职称) 对应的补贴系数加 ; 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 。 5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系数为其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 。(1 )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 (2 )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异或丧偶的; (3 )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 (4 )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离休干部,另一方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 (5 )未婚且有住房的。 6 .离休干部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贴, 补贴系数为已故离休干部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 。离休干部遗孀有工作单位且属非破产企业的, 其住房采暖费由双方单位共同给予补贴(具体补贴系数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二、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 严格以房证作为确定职工有无住房的依据。房证持有人为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的, 即视为夫妻双方有住房。居住部队分配住房且未发房产证的职工, 可凭部队证明, 按有住房计发采暖费补贴。三、居住暖气住房的职工, 各单位依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 以及缴纳采暖费收据, 确定供暖方式、采暖费补贴基数和补贴系数,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额。四、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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