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运营分公司车辆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车辆段管理,保障运营生产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营公司车辆段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车辆段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管委会”)。主任:运营公司后勤分管领导组员:综合部、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物资部、客运部、车辆部、供电机电部、工务通号部负责人。第四条管委会是车辆段管理机构,全面负责车辆段协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 贯彻落实集团及运营公司关于车辆段管理要求,指导车辆段管理工作开展。(二) 划分车辆段各责任区,明确各方管理职责。(三) 协调车辆段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五条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综合部。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六条综合部(一) 负责车辆段生产、办公秩序的综合管理,对各部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二) 统筹车辆段安保、物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物业公司提出保安、保洁要求,不定期组织检查保安、保洁管理情况。(三) 统筹车辆段办公用房管理,负责办公用房分配、调整,负责车辆段各单体建筑标识、房间门牌的制作、更换。(四) 负责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卫局等单位对接,做好食堂卫生、物业管理等工作。(五) 负责车辆段文化宣传设施管理工作。第七条党群工作部负责车辆段文化宣传内容更新工作。第八条人力资源部(一) 执行运营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将车辆段管理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二) 负责培训中心的属地管理工作。第九条安全保卫部(一) 负责检查落实车辆段内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隐患整改。(二) 负责车辆段内周界安防、巡查及治安保卫工作,定期检查保安现场工作情况。第十条供电机电部负责车辆段用水、用电、燃气和供暖保障工作,负责风水电等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工务通号部负责车辆段内房屋、道路等建筑的土建、装饰装修及通信信号维修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属地管理部门(一) 负责属地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及属地管理范围内的卫生、设备使用报修等日常管理,(二) 负责协调本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做好车辆段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治、整改工作。(三) 对属地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属地管理区域的管理细则,落实人员责任。第三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十三条划分原则(一) 车辆段责任区划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二) 属地管理原则。(三) 专业维修原则。车辆段各专业设备设施由各专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修及应急抢修等。第十四条按照以上原则,对车辆段各区域管理责任进行划分(见附表1)。各部门根据责任划分做好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五条管理协调会(一) 原则上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车辆段管理协调会, 相关部门对上月车辆段管理情况进行汇报和总结。(二) 对于存在分歧,需要协调的事项,由管委员会协调解决。第十六条出入管理(一) 人员出入管理运营公司员工和外单位人员出入车辆段应自觉出示有效证件,并接受门卫的检查、验证、登记。运营公司员工凭集团下发的员工证出入车辆段。售后及委外单位人员出入,由综合部统一制作有效出入证件并进行管理。对于未出示有效证件的人员,门卫有权了解情况或拒绝进入。对不服从管理者,将通报所在部门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扣减相关部门月度绩效考核分。外来参观人员出入车辆段,需由接口部门报运营公司同意,并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需在车辆段施工的外单位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证明,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到综合部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出入。外单位人员出入车辆段设备房,必须由其归属部门人员陪同。对未办理有效证件,确因工作原因需出入车辆段的外单位人员,需由相关部门派人到门卫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二) 车辆、物品出入管理运营公司员工车辆及因工作原因需长期进出车辆段的外单位车辆凭《车辆通行证》出入。对无出入证的车辆,需相关部门派人到门卫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凡运送或携带各类生产、办公物资出车辆段大门时,应持有相关部门的《物品出门证》(加盖部门印章),经门卫检查、核对无误后放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出入车辆段,需由相关部门与安全保卫部共同确认后方可出入。停放在车辆段的各类车辆,应在统一划定的指定地点停放,对于不服从安排随意停放的车辆,除收回《车辆通行证》外,还将按相关规定扣减相关部门月度绩效考核分。各种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平交道口时限速每小时5公里,在段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注意避让行人,禁止鸣笛、超速。第十七条卫生管理(一) 车辆段的卫生保洁以 “属地化管理”为原则,物业公司具体负责公共区、生产区域(检修主厂房、运用库、工程车库、物资库)保洁工作实施。(二) 各机房、设备用房、备品备件库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洁管理。(三) 车辆保洁,运用库、检修主厂房等生产区域的卫生清洁标准,依据物业协议要求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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