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起草,经各部门会签、公司领导审核,现予以发布实施,望各部门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起草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起草人初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初审人副总经理批准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费(以下简称“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依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三条安全费用按照“公司提取、 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四条中小微型公司和大型公司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与财政部门同意, 公司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公司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五条新建公司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公司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六条公司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机电设备、供配电运输(提升)系统;二、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三、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五、安全生产使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七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公司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第八条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公司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公司调整业务、中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四章安全费用的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公司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第十二条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第十三条符合提取安全费用的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第十四条安全费用由公司财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分别设立专账。安全费用项目管理由提取安全费用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需安排专责人员负责此项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公司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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