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或信贷审查岗)、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贷款、贴现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借款的申请人、贴现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或信贷审查岗、风险管理部等三个部门或二部一岗。当前,信贷业务与信贷管理统一归集到信贷业务部,实行二个牌子,一套人马运作,在信贷业务部设立信贷审查岗位,统一归信贷业务部管理。在条件成熟后,再单设信贷管理部。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由于目前暂不具备条件,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信贷风险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风险管理部门。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受理借款人申请。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 、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 。三、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测算风险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及其他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和方式等明确意见。四、办理核保、抵押登记及其他发放贷款的具体手续。五、信贷业务办理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六、督促借款人按合同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并负责催收风险贷款。七、对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认定提出申请,交风险管理部门初审。八、经批准,按程序办理需要移交的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并继续协助做好清收和诉讼工作。九、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确保完整、有效。第十条信贷业务部门承担调查失误、评估失准和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第十一条信贷管理部门或审查岗的主要职责: 一、信贷业务审查 、评定,复测风险度; 、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及信贷业务部门意见的合理性; ; ,报风险管理部门再审查或有权审批人批准。二、信贷业务管理 ,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调查分析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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