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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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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实践课题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分析姓名李冠男教育层次专科学号分校邯郸电大专业法学教学点鸡泽电大指导教师日期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分析实践目的:学习有关开庭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各项活动,了解审判过程中的证据链的形成与关系,总结庭后整个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感悟。现就一件故意杀人案为例,做出本次实习的案例报告。一、案情介绍被告人:李某,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东关村。2011年9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丛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店上乡。2011年9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丛台区看守所。被害人:曾某,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东关村。公诉机关: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曾某是合法夫妻,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王某是其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曾某曾经是好朋友。因李某和王某婚外情暴漏产生纠纷,李某就预谋范王某将曾某杀害。曾某和李某,两人在邯郸市丛台区经营一家旅馆。因曾某长期不务正业,喝酒赌博,还会间接性殴打辱骂其妻子李某,其街坊四邻都有见过。曾某多次向李某要钱,但是被李某拒绝。曾某就威胁李某,扬言要是不给钱,就将其和王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告诉街坊四邻。李某听后害怕,便想出将其丈夫曾某杀死的想法,并于随后将该想法告知王某。二人随即预谋将曾某杀害。20011年8月18日,在曾某某睡后,李某和王某便来到曾某的卧室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刀、锤子猛烈敲击曾某的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在曾某死亡后,被告二人又预谋将其碎尸,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将其肢解后,分块装入黑色麻布口袋中。当夜凌晨用车推到邯郸市丛台公园内抛尸。第二天早上,被散步的人们在丛台公园内发现若干塑料袋。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在事隔两天后,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随即展开相关调查,随后该案件经过公安侦查,由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向邯郸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邯郸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二、审判经过由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杨力,审判员李兴,审判员马捷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进行审理。辩护人:马随邯郸市丛台律师事务所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出示了一系列的相关物证和人证,证明了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王某合伙杀害、分尸并抛尸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基于被告人李某和王某认罪态度良好,曾受曾某胁迫,并主动投案自首,予以以下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一)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检方出具的证据经过质证都是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两被告人对于检方所控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伏法认罪,恳请法官在量刑上考虑实际情况酌定给予减轻。(二)证据分析1、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李某归案经过报告证实:2011年8月20日9时左右,嫌疑人李某主动向邯郸市公安局投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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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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