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短信服务协议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 (以下简称乙方)是具有较强的通信增值技术开发实力的独立法人公司,其运营合作单位 (以下简称运营合作单位)是经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通信增值业务的公司,面向甲方提供短信服务。为了向广大企业客户提供更好的短信产品,乙方与其运营合作单位紧密合作,共同完成本协议所涉及的短信服务。一、短信服务的提供方式及资费标准:乙方向甲方有偿提供短信通信通道,使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客户可通过乙方提供的短信通信通道接收到短信,甲方为此向乙方付费。资费标准见附件。二、甲方的职责: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有关短信服务的价格,提供方式享有知情权。甲方使用乙方的短信通信通道的范围仅限于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客户,不得超范围使用。甲方应保证其发送信息的安全性与合法性,不得利用乙方的短信通信通道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的、淫秽的信息,不得传输任何广告信息,不得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信息;不得传输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也不得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信息。甲方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保证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承诺确知乙方网络运行状况,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乙方网络质量原因就本短信服务提出索赔。三、乙方职责:乙方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的规定。乙方应尽量保障所提供的短消息系统及支撑系统的正常运转及进行日常维护,如乙方因技术方面原因影响甲方业务开展,乙方须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甲方接受其所提供的短信服务之前,应向甲方说明该服务的价格,内容及提供的方式等。如发现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乙方有权随时删除该等信息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如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停止提供短信服务而无须承担责任。乙方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客户服务,受理有关短信服务的咨询及投诉。乙方必须具有日志记录功能,并且保存至少 个月的历史数据。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推广,客户宣传等工作中使用甲方名称、品牌。乙方为甲方提供短消息计费服务,并且计费结果以乙方数据为准;若甲方对乙方结果提出异议时,以本协议附件一第六条的办法解决。但甲方的付款帐户余额不足于支付服务费时,乙方有权单方面停止提供短信服务。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预付费额度,给以甲方相应的短信息服务。四、,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就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通信通道所发生的特殊的、意外的、非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甲方已事先被告知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使用乙方的通信通道涉及到因特网,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本短信服务存在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甲方所在位置,甲方关机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风险。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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