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标签内容要求关闭猪场要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 原告不服该强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行政起诉状原告: ,身份证号: ;住所: 。被告: 环境保护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责令原告停止使用该生猪养殖场的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停止使用该生猪养殖场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以原告的生猪养殖场位于青原区畜禽养殖规划划定的养殖禁养区”内,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擅自进行生猪养殖,向原告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吉青环责改 号),要求原告改正以下内容: 1•停止该生猪养殖场的建设或使用;2•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清空存栏生猪。《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上述之规定,责令关闭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被告无权要求原告停止该生猪养殖场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四)责令停产停业;……、第三^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责令停止使用系行政处罚,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听证等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 也未进行听证就直接责令原告停止该生猪养殖场的使用系严重违法。另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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