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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docx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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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维护......................3第三章人员..........................................4第四章场所及设施....................................5第五章设备..........................................6第六章样本及物料....................................6第七章工艺..........................................9第八章检测与放行....................................11第九章储存与运输....................................12第十章标示与追溯....................................14第十一章附则........................................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助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制备过程中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且保证免疫细胞制剂的安全性、生物学效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免疫细胞是指人体组织来源(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中获得的用于以治疗为目的免疫细胞。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维护第四条机构应建立与免疫细胞制剂相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对应条件。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影响免疫细胞制剂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物料、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控制、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确保制备的免疫细胞制剂符合预定用途。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记录,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电子方法保存的记录应有其他可靠的方式备份以确保记录安全。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对错误、意外事件、可疑不良事件、偏差、变更和投诉等进行调查、评估、文档记录及报告的程序和措施。第三章人员第八条机构应配备与细胞制剂制备相适应的人员,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机构负责人、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第九条机构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负责人,且不得与细胞制剂制备负责人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和批准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将职责委托给质量受权人以外的人员。第十条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岗位资质的工作人员,仅执行其资质授权的职责,其学历、经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与健康记录,应予建档保存。第十一条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细胞制备造成污染的风险。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制备区和质控区。第十二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细胞制剂制备工作,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三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制剂疾病的人员从事细胞制备工作。员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须到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章场所及设施第十四条细胞制剂制备场所的设计与建设应遵循物理隔离的建筑设计原则,以细胞制剂安全为核心,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同时确保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无害。细胞制剂制备场所的面积应满足机构开展细胞制剂制备各项功能的需要。第十五条细胞制剂制备场所分为洁净区及非洁净区。洁净区各功能区包括细胞制备区、细胞储存区、质控区等,质控区应独立于制备区。非洁净区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物料储存室、气体储存室等,不应与洁净区交叉过往。第十六条洁净区应当根据制备流程及相应的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洁净区应以温湿度、微粒、微生物、压差为主要控制参数。静态洁净度达到不低于C级背景下的A级。质控区及其空调系统应单独设立,洁净度级别应与制备区要求一致。第十七条医疗废弃物应有独立的放置场所,其处理应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第十八条感染性样本与非感染性样本的处理及制备场所应在独立的物理空间。感染性样本制备间建议采用正压送风过滤后外排,不再回流循环;或采用负压制剂室。污物传递直接通向污物灭菌室。第十九条非临床研究的工作不得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间及设备共用。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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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