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 ,改进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兀/人月。(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 :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二) 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三)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 ,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四)商店(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五)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 3元缴纳;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有房间门头的,。(六)其它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 123元缴纳。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七条财政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八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考核监督体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监察、财政、物价、统计、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商城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白的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计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两种方式。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被委托单位完成代收任务的,能够按代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第^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集体负担的费用 ,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税务、工冏等部门代收。按人数定额计收的,以上年度末职工人数(含临时用工)为基数核定当年缴费额;新设立的单位,按实际人数核定缴费额。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含临时用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代缴代收;各类市场内从业人员,由所在市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代缴代收;单位将车间、场地、柜台等对外出租的 ,承租人及其从业人员,由出租单位负责代缴代收;居委会(社区)居民,由居委会(社区)负责代缴代收;小区居民,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代缴代收;其它人员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供水、供电等部门代缴代收。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应据实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基数。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漏报瞒报部分经核实后,按规定标准加倍征收。第十三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并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第十四条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环境卫生 管理部门或其委托代收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超过规定时间未足额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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