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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加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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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加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严格保护耕地,规范土地市场,提高土地使用效能,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弥渡县辖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土、建设、规划及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条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行为,实行社会监督。第二章土地用途管制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六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七条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弥渡县国土资源收购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储,按新用途重新公开出让。第八条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由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变更用途后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用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后,重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后方可使用土地。第九条土地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向弥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需要进行规划预审。即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相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应当可行,资金必须有保障。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 建设项目用地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预审。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符合规划预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项目用地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土地权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做征收土地的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协议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与村民小组洽谈征用土地。第十三条规划建设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及规划条件等进行审核,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通知书。第三章土地出让金缴纳第十四条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它费用,并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才能使用土地。第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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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