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 实验报告.doc〈〈电子商务法>>实验报告专业名称:.电子商务 班 级:_电子商务091601姓 名:李鸣峰 号:200916010110电子商务法案例一案例介绍:2003年3月17口,李鸿鹏(甲方)与艾维通信公司(乙方)签订了作品许可使用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愿意将其原创作品在乙方网站上登载,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专有排他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5年。原告艾维通信公司诉称:walkman777系biItwang网的会员,其真名为李鸿鹏。的作品享有专有排他使用权。2003年5月,walkman777在该网的视觉传达区的论坛上发表一幅名为"ck内衣户外广告”的图片,并同时声明:该图片“纯属于个人作业,未经同意,不得胡乱转载”o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经营的tom网站上擅自转载了该图片,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在互联网上登载作品,是一种互联网出版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雷霆万钧公司辩称:1、原告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CK内衣户外广告”图片的署名为walkman777o虽然原告在诉状中声称walkman777系李鸿鹏,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鸿鹏与walkinan777的关系,walkman777也未授权艾维通信公司以原告的名义就该图片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原告就该图片向我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2、在协议中李鸿鹏仅授权在艾维网站上使用其提供的作品,而非授权在bilIwang网站上使用其提供的作品,因此李鸿鹏授权给艾维通信公词使用作品与Iwang网站无任何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艾维通信公司和billwang网站的法律关系,故无权以我公司侵犯biIIwang网网络著作权为由向我公司主张权利。3、雷霆万钧公司并未从billwang网站转载该图片,在图片上方标注了作品来源“四川在线”,并非我公司转载MlIwang网站的图片。4、原告提出的赔偿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告与biHwang网的关系,是否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二、walkman777的真名是否为李鸿鹏,李鸿鹏是否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三、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使用权;四、关于损害赔偿问题。案例总结: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上转载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涉案照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采取如下判决:一、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口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CK内衣户外广告”的图片。二、 :原告:黑龙江龙电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告黑龙江龙电置业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19日同被告哈尔滨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通用顶级域名委托申请协议书》,委托哈尔滨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请注册了通用顶级域名,并租用其网络服务器。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向信息公司支付了申请费、注册费2500元,服务器空间1年租赁费3600元,。此后,原告利用该网址将公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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