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时存储粮食( 稻谷) 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10 年 12月 23 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主会场) 和各有关分会场( 以下简称" 分会场", 与主会场一并简称" 交易市场") 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稻谷( 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 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存储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之外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活动。第二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 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 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 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 ,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 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稻谷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 日处理稻谷能力在 100 吨以上( 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不限规模)的国内大米加工企业( 具体名单和日处理稻谷能力以国家粮食局 2009 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同一受买人每次购买稻谷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 15 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稻谷能力乘以 15天) ,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 30 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稻谷能力乘以 30天) 。买受人所竞买的稻谷要尽快运回本企业加工成大米并及时投放市场, 保证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的所有款项, 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 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 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 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 企业) 不得参与竞买, 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 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 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 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买受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市场年审。第五条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 10元/ 吨和履约保证金 100 元/ 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 具体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第六条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 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 交易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 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 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整精米率等指标( 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交易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 ,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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