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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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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90816( 颁布时间) 19990816( 实施时间)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 9年6月25 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 9年8月16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源第三章供水工程第四章供水经营第五章供水设施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城市公共供水,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自建设施供水, 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市自来水公司是负责自来水生产、供应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第六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 列入成本, 用于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 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第七条市、县(市) 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八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公布。第九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或者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 (二)使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 (三)倾倒、或者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有害废弃物; (四)人工养殖或者放养家禽、家畜; (五)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六)破坏护岸林和水源保护植被; (七)爆破、开山采石、烧制石灰; (八)危害水质和影响水量的其他行为。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污染城市供水水源的工程。严重污染水源的企业,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第十一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凿井取水;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第三章供水工程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规定权限,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以国家投资为主,并鼓励社会、企业和外商参与投资。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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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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