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事代理协议甲方和乙方就自筹编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一、 甲方受乙方托付为自筹编制人员办理托付人事代理的有关事宜。二、 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一) 甲方的责任、权利、,联系及办理托付人事代理、社会险的有关手续和事宜。接到乙方与自筹编制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按规定办理自筹编制人员转回代理机构的手续。依照代理机构授权治理自筹编制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未有乙方的书面通知或介绍信,甲方不得应自筹编制人员个人要求出具有关证明或介绍信。按规定时刻向乙方收取治理服务和人事代理费,并向代理机构缴纳。不负责自筹编制人职员资、劳保、福利、医疗、社会保险、养老等费用及住房等事宜。(二) 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负责自筹编制人员的日常治理。乙方应统一对甲方办理托付有关事宜。自筹编制人员个人到甲方办理手续时,乙方应为其出具证明或介绍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出具考核鉴定及人事归档材料,结清自筹编制人员治理服务和人事代理费及社会保险费等。自筹编制人员应于20日内持书面通知到甲方办理转代理机构手续,无故不办或逾期的,甲方将其转代理机构,乙方与甲方保留对自筹编制人员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缴纳自筹编制人员治理服务和人事代理费每人 /月(随标准提高增加)。逾期不缴视为滞纳,按日加收3%o—5%o的滞纳费。乙方与自筹编制人员续签合同应提早30日办理有关手续,并于合同期满 日前将续签合同报甲方一份。逾期不报视为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将自筹编制人员关系转代理机构。负责自筹编制人职员资、劳保、福利、医疗(按乙方规定)、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负责未实行人事代理和未实行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费及其他费用。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年月起生效。五、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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