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管理,确保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管理。第三条术语解释和定义1、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管理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1、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安全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须同时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范》。2、动火作业须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4、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空间隔离措施。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8、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9、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六条特殊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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