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 供电局 钢铁公司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一、 用电指标: 月份 钢铁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 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二、 负荷制约:在高峰负荷时间 钢铁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 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在高峰负荷时间 供电局保证 钢铁公司用电指标 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用电量的制约: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万度。如果某钢铁公司月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 钢铁公司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在 钢铁公司不超指标 万千瓦情况下,由于 供电局原因影响 钢铁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 钢铁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四、负荷与电量计算用电最大需量= 。每日高峰时间 钢铁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电量考核以 钢铁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 月 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六、钢铁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 钢铁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七、钢铁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八、 本合同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九、 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 供电局用电科和 钢供电厂。 供电局钢铁公司负责人: 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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