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31技术与管理 332材料与设备 433施工与控制 534验收的划分 64墙体节能工程 741一般规定 742主控项目 843一般项目 125幕墙节能工程 1451一般规定 1452主控项目 1553一般项目 196门窗节能工程 2261一般规定 2262主控项目 2363一般项目 277屋面节能工程 2971一般规定 2972主控项目 3073一般项目 378地面节能工程 3881一般规定 3882主控项目 3983一般项目 459采暖节能工程 4691一般规定 4692主控项目 4693一般项目 5210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53101一般规定 53102主控项目 53103一般项目 60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62111一般项目 62112主控项目 62113一般项目 661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67121一般规定 67122主控项目 67123一般项目 6913监测与控制系统 70131一般规定 70132主控项目 70133一般项目 7214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73141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73142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761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78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标准的“总则”通常叙述本项标准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标准关系等。 •本条叙述制订节能验收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使其达到设计要求。而制订的依据则是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等。需要理解的是,作为验收标准,是从验收角度对施工质量提出的要求和规定,不能也不应是全面要求。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建筑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2界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任何一本规范均有其适用范围,不可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学习和执行一本规范,首先应了解它的适用范围,以免用错。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在一个单位工程中,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建筑工程中维护结构、设备专业等各个专业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则应遵守另外的规范。103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阐述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总体“水平”,即“严格程度”。由于是适用于全国的验收规范,与其他各本”是最低要求,即“最起码的要求”。1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阐述本规范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的关系。这种关系遵守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原则,即无论是本规范还是其他相应规范,在施工和验收中都应遵守,不得违反。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此,本条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即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2术语3基本规定31技术与管理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本条对承担节能施工的企业提出资质要求。执行中,目前应具备建筑承包施工资质。如国家制定专门的节能施工资质,则应遵照执行。 •对施工现场的要求,本条与统一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一致。要求施工现场做到“3个有”。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强制性条文。为了避免影响节能效果,本条对涉及节能的设计变更严格加以限制。有三层含义:第一,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事前办理手续;第,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第三,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除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外,还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方可确定。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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