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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docx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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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为发展本市学前教育,鼓励多种形式办园,规范办园行为,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适应社会对多种形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相关设施条件(办园规模、场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办园规模在4个班及以下、收托幼儿40—100名左右的幼儿园。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举办小规模幼儿园。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居所。国家机构举办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按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按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一、基本条件(一)地点要求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幼儿园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小规模幼儿园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二)园舍要求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光照充足,通风良好。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幼儿隔离室、备课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三)设备要求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于3个,且适合儿童身高;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提供幼儿膳食的托幼园所,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卫生标准。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地垫、玩具柜(架);被褥、凉席个人专用;有录音机、电视机等音像设备;有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多样的玩具、教具、图书、运动器械和游戏材料。图书、玩具人均 4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保健室有观察床、桌椅、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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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ijiazhua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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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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