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
为发展本市学前教育,鼓励多种形式办园,规范办园行 为,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虽,适应社会对多种形式学 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 理办法》及《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相关设施条件(办园 规模、场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 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办园规模在 4个班及以下、收托幼
儿40 —100名左右的幼儿园。
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举 办小规模幼儿园。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 人资格。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居所。
国家机构举办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规模幼 儿园按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 人 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按民办幼儿园进 行管理。
一、基本条件
(一)地点要求
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 50米以内无污
染、无噪音影响。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
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
一定活动场地。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 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 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 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 出口的数虽不应少于 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 全防护措施。幼儿园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幼儿 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 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不少于 2个单独的安
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小规模幼儿园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提 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 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 2平方米。
(二)园舍要求
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
定的园舍。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 3年,且举办
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 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 教学活动的场所。
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 60平方米。人均使用
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每班班额不超过 30人。光照充足, 通风良好。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 120平方米时,
应设2个安全出口。
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 10平方米,且 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幼 儿隔离室、备课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 置。
(三) 设备要求
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 于3个,且适合儿童身高;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 巾个人专用;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
提供幼儿膳食的托幼园所, 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 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等级达到 B级及以上 卫生标准。
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地垫、玩具柜(架) ;
被褥、凉席个人专用;有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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