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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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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副食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第三条南昌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为销售、营业或服务收入总额的1%0,其中商业批发企业为进销差价的5%0;(二)外来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收入的1%;(三)个体工商户为每户每月10元;(四) 从事运输(含个体运输)经营业的,货运为每吨位每月10元,客运为每座每月1元,出租小汽车为每辆每月30元;(五)外地驻昌机构和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校准人数每人每月 5元,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六) %;(七)严重亏损企业,经市物价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途径征集:(一)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集;(二)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集;(三)外来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局建筑管理办公室代征集;(四)个体客、货营运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代征集;(五)出租小汽车和小公共汽车营运户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代征集;(六)宾馆、招待所、旅店业由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办公室代征集;(七)外地驻昌机构和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市合作委代征集。第六条各单位、个人必须按月上缴价格调节基金;每人上缴数不足10元的,可按季征收,年终结算。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收入上交任务;企业上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企业成本。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向市物价局结缴上月所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作为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墓金。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平抑突发性的主、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跌和节日期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二)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三)保障“莱蓝子”价格的基本稳定;(四)同控制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上涨幅度挂勾。第十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市物价局应定期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价格调节基金当年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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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azhuangz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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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