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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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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 防止副食品价格的剧烈波
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 ( 含外商投
资企业 ) 和个体工商户,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三条 南昌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
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为销售、营业或服
务收入总额的1%,其中商业批发企业为进销差价的 5%;
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收入的1 %;
) 个体工商户为每户每月 10 元;
) 从事运输 ( 含个体运输 ) 经营业的,货运为每吨位每月 10 元,客运为每座每月 1
元,出租小汽车为每辆每月 30 元;
) 外地驻昌机构和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校准人数每人每月 5 元,由职工所
在单位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人员工资总额的 %;
严重亏损企业,经市物价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征收价格调节
基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途径征集:
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
税务局代征集;
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集;
) 外来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局建筑管理办公室代征集;
) 个体客、货营运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代征集;
) 出租小汽车和小公共汽车营运户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代征集;
宾馆、招待所、旅店业由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办公室代征集;
) 外地驻昌机构和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市合作委代征集。
第六条 各单位、个人必须按月上缴价格调节基金;每人上缴数不足 10 元的,可按
季征收,年终结算。
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
收入上交任务;企业上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企业成本。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应在每月 15 日前向市物价局结缴上月所征集的价格
调节基金。
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作为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
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墓金。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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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