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摘要】从死者人格权益的基本理论出发,介绍死者人格权益的概念内涵以及法律对其保护的发展过程。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的死者人格权益的具体内容,对比分析一般死者人格权益和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相同之处以及区别,并提出对英雄烈士给予特殊保护是否违反公平原则这一问题。对于民法典有关死者人格权益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完善保护死者人格权益制度的建议。【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益一般死者人格权益英烈人格权益一、死者人格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人格权益的概念厘定人格是人生而为人理所应当具有的一个内容,人格并非法律专有概念,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初始就已经存在的固有概念,它极具伦理价值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1]通俗来说,人格就是一切普通人类能够成为人所必备的多方面要素内容的集合,它并不像有些法律专有名词一样是伴随着法律的发展才出现的,具有天然性和固有性的特征。与人格这一非法律专属用语不同,人格权是伴随着法律制度逐渐进步发展才出现的一个用语,是一个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一种权利。人格权是体现一个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支配性权利,具有专属性和固有性。[2] 人格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的客体不同于财产利益,后者通常以实物、货币等具有有形性特点的内容为客体,人格利益通常以名誉、肖像、隐私等内容为保护对象,具有精神上的利益和价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人死亡后就不再享有人格权,然而人格权益并不一定因为自然人死亡而消灭。往往在自然人死亡后的一段时间或者很长时间里,仍然具有人格权益,法律仍然应当给予保护,这是保护人格权延续下来的人格利益所必须要做到的。即自然人死亡后,死者的人格权益作为自然人人格权的延续,仍然受到法律保护。[3] (二)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发展过程过去我国法律并不承认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的问题,法律上对于这一权益并没有给予其应有的保护。打破这一局面是历史性案件是“荷花女”案件,该案是中国死者名誉权保护的“第一案”,此后法学界开始重视死者名誉权保护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以名誉权为首的各项人格权立法研究活动。由此可见我国对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的发展最先起源于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此后在保护死者人格权益的发展道路上还出现许多案例,这些典型案件极大推动了我国司法实践进步和死者人格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目前来说,死者人格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在学界实践中并无太大分歧,而关于法律应当对何種范围内的死者人格权益进行保护、法律保护期限如何作出明确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对死者人格权益实行最大保护,这些问题仍有待解决。二、死者人格权益的具体内容(一)一般死者人格权益的内容侵害死者人格权益的行为行为时有发生,然而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没有统一标准,不利于法律适用的同一性和稳定性。《民法总则》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做出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是人格权益在法律上的具体化,也是死者人格权益的基础和前提。分析具体的人格权益,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益的性质也各有区别,例如姓名权、肖像权这种权益的客体通常不会发生变动,姓名和肖像一直伴随一个自然人的一生,这种利益是固定的权益。而像名誉权、荣誉权等权益有所不同,他们虽然同样依附于自然人的人身而产生,但是却不会一成不变。死者的人格权益当然地要被保护。关于死者的姓名权益,著作权法关于署名权的规定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的具体体现。署名权具有永久性,因此这一权益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仍然享受该权益,一个作品的作者的姓名不可能因为作者死亡而丧失或者发生继承。这体现了死者人格权益中的姓名这一权益,不仅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姓名权在死亡后得以延续成姓名权益继续被法律保护,普通人死亡后其姓名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死者的姓名权益。除姓名权益外,死者的肖像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对死者的肖像进行保护归功于一个重要案件——“鲁迅肖像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答复: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肖像权具有部分财产性质,自然人肖像的财产价值不仅存在于其生存期间,而且在其死亡后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保护死者的人格权益中必然要保护死者的肖像权益。肖像利益和姓名利益在性质上都属于静态的人格权益,虽然自然人死亡后其肖像权不存在,但是一个自然人的肖像和姓名这种静态性要素并不会因为自然人死亡而失去法律的保护,这种利益仍然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死者的名誉权益是由于“荷花女案件”发生,随后法律对此最先作出规定,强调要保护死者的名誉权益。一个人的名誉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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