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加快驾驶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教学条件、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遵章守法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驾驶培训服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第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教学条件指标: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场地、教练员情况;(二)教学安全指标:教学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教学安全状况;(三)培训质量指标:教学培训大纲的执行、教学质量保证与监督及学员考试情况;(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服务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学员满意度;(五)管理水平指标: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信息化技术运用情况;(六)遵章守法指标:守法经营和违规、违章情况。第八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在考核总分中教学条件指标为200分、教学安全指标为150分、培训质量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管理水平指标为100分、遵章守法指标为150分。培训机构形象建设、科技及信息化设备应用情况、节能减排、获得州、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为加分项目。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2。第九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服务质量事件的;;,造成教练员、学员集体上访事件,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