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犯罪问题初探摘要涉黑涉恶犯罪不仅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群众安全感,而且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意识,威胁地方政权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辨析涉黑涉恶犯罪刑法规制的基础上,探析其犯罪特点,分析犯罪演变趋势,研究打击工作的主要问题,对推进打黑除恶斗争意义重大。公安机关必须理清工作思路,完善打击机制,健全防范对策,用好法律武器。关键词:涉黑涉恶犯罪打防对策。涉黑涉恶犯罪,不仅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群众安全感,而且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意识,甚至可能威胁地方政权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正视涉黑涉恶犯罪及其发展趋势,并有效予以防范和打击,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重要命题。一、我国涉黑涉恶犯罪相关刑法规制现状。(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997 年,从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需要出发,我国修订《刑法》时首次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00 年 12 月,为了统一司法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定罪处罚等内容作了司法解释。 2002 年4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此类犯罪在犯罪组织构成、获取经济利益、违法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等方面应当同时具备的特征,放宽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标准。 2009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立法解释中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等内容作了更加详尽的说明。(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 1997 年修订《刑法》时,原《刑法》中的“流氓罪”被分解,至此, “流氓罪”在刑法条文中已经不复存在,然而, “流氓恶势力”(又称恶势力或黑恶势力)一词依然存在于实践中。从刑事司法实践看,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有一些共同之处,如都有一定的组织,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采用暴力性手段,危害严重等。两者的区别主要有:在组织程度上,后者相对较为松散,没有严密的纪律、明确的分工、严格的内部结构,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聚集在一起;在社会影响上,后者通常在相对固定的区域内活动,势力范围较小,而前者涉及范围更广,甚至跨国活动;在经济实力上,后者不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而前者建立了一定的经济积累体制;在行动目的上,后者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多样,有时只是单纯为了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寻求精神满足,前者主要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二、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主要特点。(一)违法犯罪分子插手热点领域或行业。塘沽区的涉黑涉恶团伙具有通过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特点。从查获的案件情况看,由于物流、物回、建材等行业或征地拆迁、果蔬批发等领域交易量多、易于掌控、收益较大等原因,近一半涉黑涉恶团伙都插手上述行业或领域,采取欺行霸市、垄断经营、操纵交易等方式,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再以非法所得维持组织或团伙的活动。(二)涉黑涉恶团伙组织成员以青少年为主。在打击处理的 161 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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