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入学(一)学校按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升学考试和招生计划录取统招生和择校生。(二)新生须按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三)高一新生或原在籍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二周,学生无故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或按自动退学处理。(四)凡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学校予以清退。二、休学、退学、复学和转学(一)休学:学生因病,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休养或需较长时间治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较长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教务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学生休学一次为一年。(二)复学:学生休学一年期满后,方可申请复学,根据原签发的休学证书复学的理由,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病休学生,须持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高中学生休学期满后一周未到校复学者,以自动退学处理。(三)退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不予复学。1、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等严重疾病者。2、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60节(含60节)。3、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要求退学者。(四)转学:对于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家长部队转业、退伍,学生随迁户口关系的,由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申请,交验有关证明,可准予转学。1、转出学生必须持有下列证明,学校才能予以转学。⑴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或家长部队转业、复员证明或家庭户口迁移证;⑵接收学校开具的接收证明;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受的证明。2、外地中学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需交如下材料:⑴学籍卡和会考证;⑵学生原始成绩单;⑶当地学校对学生的评语或鉴定材料;⑷经教务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转入。3、本市中学之间一般不予转学。4、任何人不得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三、借读(一)我校一般不接受借读学生,在班额允许的情况下,因各种原因需要到本校借读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教务处考核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借读费后,可以办理借读手续。(二)年级或班主任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或借读生。四、毕业、结业(一)毕业: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会考考试成绩合格,考查科目成绩合格,操行成绩符合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编号的高中毕业证书。(二)结业:会考考试学科成绩不及格可补考,补考后仍未及格者,还可以参加下一次补考,一直补到成绩合格,可发毕业证书。如果终究有不及格科目,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五、奖励与处罚(一)学生每学期应进行一次个人小结和民主鉴定,并由班主任评定操行成绩,填写操行评语。毕业要进行全面鉴定。(二)学年结束,结合小结、鉴定,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光荣称号,发给证书。学生有突出事迹,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三)对于违反纪律、犯错误的学生,应进行耐心说服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于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情节严重的程度和态度好坏,分别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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