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是指电网各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水电站水库调度值班人员,发电厂的值长(及主值)和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变电站的站长、值班运行人中和班和,以及上述单位的通信值班人员和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第三条值班人员和备用值班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合格证书,即取得上岗值班资格。值班人员的培训属生产培训。第四条各电业管理局(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下称网、省局(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核工作。第五条各网、省局(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并报部人教司、中电联教培部和国调中心备案。第六条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换证前需经过审核或培训考核,合格者可在证书上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继续使用或换发新证; 不合格者吊销证书,需经过重新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证书是唯一有效的持证上岗证件。第七条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培训第八条值班人员通用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由电力工业部统一组织编写;具体培训教材由各网、省局(公司)自行编写。第九条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有关的规程、制度; 3、有关的专业理论和技能; 4、系统、设备的操作; 5、系统、设备的事故处理; 6、有关的统计分析及报表; 7、有关的计算与分析; 8、有关防火的安全知识; 9、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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