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结合重庆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一、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等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座位数在5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在 1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容纳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公共会堂;设在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和建筑面积在 30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二)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市级医院;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养老院;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 国家机关: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2、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四)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市广播电视主管机关及市级广播电台、 电视台,市级邮政、通信枢纽主管机关及重要机房和发射站。(五)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藏书在3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 珍藏等级文物在10万件以上的博物馆,市级档案馆。(六)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装机容量大于50万千瓦的发电厂,市级供电公司。(七)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年总产值在4亿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总容量在 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调压站;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甲类液体储罐区和总容量在 5000吨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G加气、加油站;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八)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九) 重要的科研单位:设有国家级重点科研实验室的国家级科研单位。(十)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高度超过100米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 (写字楼)、公寓楼;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和地下铁路运输及轻轨交通;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上的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的国家棉库;总储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二、区县(自治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 3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 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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