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重庆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等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酒店、饭店);
,座位数在1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容纳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公共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二 条所列场所,下同)。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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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
2、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市广播电视主管机关及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市级邮政、通信枢纽主管机关及重要机房和发射站。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藏书在3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珍藏等级文物在10万件以上的博物馆,市级档案馆。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大于50万千瓦的发电厂,市级供电公司。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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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压站;
、乙类固体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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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设有国家级重点科研实验室的国家级科研单位。
(十)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写字楼)、公寓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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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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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县(自治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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