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的化工商店;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m2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m2的化工商店。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九、劳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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