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镇集体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高效使用和严格管理, 切实保护村民利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巩固和发展村级经济组织的经营成果,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通办发[2004]46号4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的村级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本身的资产和集体所属企业的资产。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范围如下:第一条固定资产的出租与处置。第二条货币资金的收支与借贷。第三条土地或地上物的出让、出租、承包。第四条征用、占用土地补偿款的使用。第五条以前年度债务的偿还。第六条现有资金的投资经营活动。第七条有价证券的变现、转让。第八条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福利事业的支出。第九条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监督执行。村级两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以上经济业务时, 必须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精品文档第二章村集体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条村集体固定资产。一、 集体厂房设备的出租、转让、处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行事前公示(6—10天)公开招标的方式。二、 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必须有可行性报告,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上报镇经济发展科备案。三、 集体企业转制必须经法定的专业部门评估, 同时清算所有债务,收回投资。第^一条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一、 集体土地和建筑设施的出让、出租、发包之前必须首先到镇规划部门了解用地规划性质, 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确保地得其用,资产保值增值。二、 土地的出让、出租、发包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土地出让、出租、发包协议。签约前还必须事先报请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把关。三、 未经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同意,不予办理土地出转让协议及土地开发手续。第十二条村集体流动资金。一、 不准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二、 不准将本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挪用。三、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私开小金库)四、 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套用现金。五、 不准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随意借债。六、 不准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随意支出土地补偿款。第三章村级集体资产使用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对非生产性开支的规定。一、村集体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的村开支规定。、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领导审批。、开支在1000-5000元的,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审批。、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在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二、村集体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村开支规定。、开支在40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领导审批。、开支在4000-10000元的,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审批。、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在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四条对生产性开支的规定。一、村集体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的村开支规定、50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领导审批。、5000-20000元的,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审批。3 、20000元以上的,在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二、村集体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村开支规定。、200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领导审批。、20000-50000元的,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审批。、50000元以上的,在村“两委”班子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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