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个人的自我价值是个人作为客体对自己的需要的满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不是个人的自我价值,而是个人作为价值主体对社会价值的占有和享用。每个人都应该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的自我价值的高度统一,并且努力使个人的社会价值大于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价值问题是决定青少年个人追求导向的重要问题,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核心问题。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个人价值观,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人们通用的”价值观点(以下简称“通用观点)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这种“通用观点”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着误导。一、价值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这里的个人是价值的客体,社会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同样,在“雷锋”与“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关系中,雷锋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雷锋的社会价值,这里的“雷锋”是价值的客体,“社会主义中国”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雷锋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还是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就应当是社会的价值。这里的社会是价值的客体,个人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同样,在“雷锋”与“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关系中,“社会主义中国”对“雷锋”的尊重和满足应当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这里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价值的客体,“雷锋”是价值的主体,“社会主义中国”对“雷锋”的尊重和满足是价值。在一个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通用观点”认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可编辑修改-。人的社会价值,个人是价值的客体,社会是价值的主体。同时又认为“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也是价值的客体。“通用观点”把“贡献”与“索取”两个相反的价值关系的客体都说成了个人,把“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中本来是主体的个人当作了客体,丢掉了作为客体的社会,显然是错误的。二、价值的确定和归属价值的确定者是主体人。客体不是价值的需求者,并且作为客体的物也没有判断的能力。所以,价值不是由客体来确定的。主体人是价值的评价者、确定者。可见,“人是一切价值的尺度”是有道理的。正是由于作为主体的人们的需要各不相同,评价价值的标准各不相同,对价值的追求各不相同,所以,也就形成了人们的不同的价值观。价值属于客体。价值作为积极作用是由客体发出的,是作用于主体的。但是,价值的归属不是一个所有权的问题。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这里的价值的客体是个人,价值的主体是社会。责任和贡献是由个人履行和做出的,是作用于社会并由社会享用的。所以,这个价值属于客体的个人,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还是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应当是社会对个人的价值。这里的价值的客体是社会,价值的主体是个人。尊重和满足是由社会作出的,是作用于个人并由个人享用的。所以,这个价值属于客体的社会,尊重和满足是社会对个人的价值。在一个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通用观点”认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责任和贡献属于客体的个人,是正确的。但是,同样在这个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却认为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个人的自我价值。这就把本来属于客体的社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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