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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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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个人的自我价值就是个人作为客体对自己的需要的满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不就是个人的自我价值,而就是个人作为价值主体对社会价值的占有与享用。每个人都应该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与个人的自我价值的高度统一,并且努力使个人的社会价值大于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价值问题就是决定青少年个人追求导向的重要问题,也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核心问题。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个人价值观,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人们通用的价值观点(以下简称“通用观点”)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与贡献。这种“通用观点”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着误导。一、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就是确定的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与贡献就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这里的个人就是价值的客体,社会就是价值的主体,价值就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与贡献。同样,在“雷锋”与“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关系中,雷锋对社会的责任与贡献就是雷锋的社会价值,这里的“雷锋”就是价值的客体,“社会主义中国”就是价值的主体,价值就是雷锋对社会的责任与贡献。还就是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就应当就是社会的价值。这里的社会就是价值的客体,个人就是价值的主体,价值就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同样,在“雷锋”与“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关系中,“社会主义中国”对“雷锋”的尊重与满足应当就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这里的“社会主义中国”就是价值的客体,“雷锋”就是价值的主体,“社会主义中国”对“雷锋”的尊重与满足就是价值。在一个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通用观点”认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与贡献就是个人的社会价值,个人就是价值的客体,社会就是价值的主体。同时又认为“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就是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也就是价值的客体。“通用观点”把“贡献”与“索取”两个相反的价值关系的客体都说成了个人,把“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中本来就是主体的个人当作了客体,丢掉了作为客体的社会,显然就是错误的。二、价值的确定与归属价值的确定者就是主体人。客体不就是价值的需求者,并且作为客体的物也没有判断的能力。所以,价值不就是由客体来确定的。主体人就是价值的评价者、确定者。可见,“人就是一切价值的尺度”就是有道理的。正就是由于作为主体的人们的需要各不相同,评价价值的标准各不相同,对价值的追求各不相同,所以,也就形成了人们的不同的价值观。价值属于客体。价值作为积极作用就是由客体发出的,就是作用于主体的。但就是,价值的归属不就是一个所有权的问题。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与贡献就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这里的价值的客体就是个人,价值的主体就是社会。责任与贡献就是由个人履行与做出的,就是作用于社会并由社会享用的。所以,这个价值属于客体的个人,责任与贡献就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还就是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应当就是社会对个人的价值。这里的价值的客体就是社会,价值的主体就是个人。尊重与满足就是由社会作出的,就是作用于个人并由个人享用的。所以,这个价值属于客体的社会,尊重与满足就是社会对个人的价值。在一个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通用观点”认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与贡献就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责任与贡献属于客体的个人,就是正确的。但就是,同样在这个确定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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