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产生及其特点
(一)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产生
(二)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
1、以英文字母命名,每种基本险别都形成独立的保险单
2、 合理划分险别,允许战争险和罢工险以独立险投保
3、 统一险别结构,每种险别条款各自形成完整的体系
4、 明确承保范围,以便于被保险人选择险别条款投保
5、 减少责任交叉,取消按损失程度来区分险别的规定
二、 协会货物(A)险
(一) 承保范围
这一部分共包括3个条款:风险条款、共同海损条款、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即承保范围有三项:
1、承保除列出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2、承保因承保风险引起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3、承保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合同中订有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规定应赔偿船方的损失。
1、一般除外责任(General Exclusion Clause)共有7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货物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3)货物由于包装不固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货物由于自身的固有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于承保的风险所致;
(6)由于船东、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偿还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除外责任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在货物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货的情况,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已经知道承运人违反船舶适航适货的默示保证,即使保险人放弃其提出关于船舶违反适航适货默示保证的权利,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3、战争除外责任(War Exclusion Clause)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战,或由交战力量引起的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为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Strikes Exclusion Clause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众骚乱人员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乱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3)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后出于政治动机而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1、运输条款(Transit Clause)
(1)保险人对承保货物所承担的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并在正常运输途中继续有效,直至下述三种情况发生时终止”:
①至保险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②至保险单载明目的地或中途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正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或者分配、分派货物。
③至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三)保险期间
(2)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但在本保险终止前,被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本保险仍受前述终止规定的制约,并于此种转运开始时终止;
(3)在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运或承运人运用货物运输合同赋予他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的情况下,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并且被保险人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需加缴保费。
2、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
该条款规定: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运输合同在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或处所终止,或者运输过程在按运输条款规定交货之前即已终止,保险责任也随之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下述两种情况发生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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