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概念.ppt宪法的概念宪法”Constitution一词的来源在我国和其他东方国家,古代典籍中就有多处使用“宪法”、“宪”、“宪令”的例证。但就其含义来讲,都是指法律、法令、典章制度等普通法律,与近现代意义上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完全不同。在欧洲,“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其原义是组织、规定、确立的意思。在古罗马时代,用来专指皇帝的“敕令”、“诏令”等;在欧洲的中世纪,专指规范封建主和教会特权的法令。这些都未脱离普通法律的范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了民主代议制度,Constitution(“宪法”)才被用来专指确认代议制的法律,才具有了根本法的地位和性质。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对法的最高效力,首先表现在它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对人的最高效力,是指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政权相关机器和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1)制定机关不同,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2)通过程序不同,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绝对多数赞成或全民公决过半数方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1)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2)宪法修正案须以绝对多数或其他特殊程序通过;(3)修宪内容通常各国都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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