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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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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关于北京市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一、北京市怀孕女职工产彳段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十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40号)第6条也作出相同的规定。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的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16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第20条)职工可依据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 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2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第21条第二款)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贵司北京女职工地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彳段十五天;如其难产,则增加产彳段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彳段十五天;若女职工晚育(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 ,增加奖励30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若女职工符合国家晚育政策的规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经所在单位批准凭证享受除晚育假外的三个月产假。 也即,若贵公司员工同时符合难产、晚育的情况可享受90+15+30=135天的产假。若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国家晚育政策的规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凭证申请除晚育假外的三个月产假。依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该四名北京公司的员工的请假天数有可能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建议贵公司相关部门核实具体情况再作考量。二、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和《劳动法〉〉的第26条(无过失性辞退)、第27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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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