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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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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康健,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在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轩超群与被执行人宫继成、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号:】,贵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的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王刚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对异议人房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的执行,包括强制进行评估和拍卖等。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康健与被执行人王刚双方经中间人俞保华介绍于2008年6月26日签订《契约》一份,约定被执行人王刚将其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新建未装修的楼房出售给异议人,合计面积252平方米,该楼房与王刚自用的楼房相邻,且房屋结构独立,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人民币300,000元,当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王刚付清了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异议人,之后异议人对该楼房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后由于被执行人王刚超面积建房,导致双方未能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综上所述,异议人在贵院查封系争房产之前就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付清全部房款并合法占有楼房至今长达八年以上,贵院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刚的自有位于赵元前街32号东边两间上下三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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