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编号:、公平、公正的原则,拟对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9年冬季取暖用煤实行公开招标,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供货能力、经营场所固定、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种证件,并能承担和履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招标项目及要求:详见第二部分。、投标方须知:详见第三部分。、供应商资格预审及交付投标保证金时间:9月28日——10月12日。资格预审及交付投标保证金地点:河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4、投标截止日2009年10月13日下午2:00。开标时间:2009年10月13日下午2:00。地点:河间市财政局6楼会议室联系电话:0317-3279809河间市政府采购中心2009年9月18日第二部分招标项目及要求、本次招标项目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9年冬季取暖用煤。、采购用煤品种、产地、质量标准和采购数量:、货物名称:山西大同、左云、宁武;陕西神木、府谷;内蒙古东胜、乌海;河北唐山及东北三省等系列优质煤。、产地:山西大同、左云、宁武;陕西神木、府谷;内蒙古东胜、乌海;河北唐山、东北三省。、质量标准:全水w8%%灰份w14%挥发份》28%低位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采购数量:混煤(直径2—6公分块》35%2公分以下w65%:约3200吨。块煤(直径10—30公分以上的块》%):约1700吨。交货方式:由中标方负责将煤运至用煤单位、运输、装卸、过磅等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四、供货时间:用煤单位属于分次购入的,按分次时间供应,属于一次购入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11月10日前供应完毕。五、本次招标混煤、块煤实行分别评定产生中标单位,烤火期过后,合同自行解除。六、质量检验及计量煤到站后,采购中心、用煤单位、供应商同本次组成的质检部门随时抽样化验,如有一方对化验结果持有异议,需要重新化验,费用由败方承担。供应商必须到采购中心指定的磅站过磅,过磅数量由磅站和用煤单位双方签字方可生效。用煤单位接收人名单由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第三部分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投标方应具有法人资格和供货实力,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为保证极端天气条件下煤炭的及时供应,中标单位必须于2009年10月30日前在河间市城区附近储存块煤和混煤分别不少于1000吨和2000吨,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合同保证金。1)、投标方须在资格预审时向河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下列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煤炭经营许可证;3)法人代表身份证;4)税务登记证;凡通过河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具备投标资格,否则不准参予投标。、投标方中标后不得转让,否则将视为放弃中标。、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招标文件的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一并作为签订本次采购合同的依据。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前向河间市政府采购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中标后,3日内按中标价补交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不如数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不得参与投标。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开标后三日内无息退还,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即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投标方在投标后、开标前撤消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后悔约的不予退还。四、其它8、中标方供应的煤炭,经化验全水、全硫、灰份、挥发份、低位发热量等五项指标,有一项至二项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质量要求的,采购中心拒付合同总金额10%的货款,有三项或三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采购中心将取消中标资格,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方须一次性向政府采购中心交纳合同总金额1%的中标服务费,向公证处交纳500元公证费。、河间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向投标方提出质疑,投标方有责任按政府采购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答疑或澄清标书内容。重要的答疑或澄清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对投标内容做实质性修改。、开标结束后,由河间市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方须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政府采购办公室签订合同,如中标方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政府采购办公室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按违约处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评标委员会和政府采购中心,不解释落标原因,不予退付投标文件。、以电话形式报名或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报送投标文件的,河间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本次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不予受理。、河间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在10%范围内作增减调整。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组成15、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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