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级: 学校代码:10075
分类号: 学号:20090191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学位申请人: 刘哲
指导教师: 刘志刚教授
学位类别: 法学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授予单位: 河北大学
答辩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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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fied Index: CODE: 10075
: NO:20090191
A Dissertation for the Degree of M. Law
Research on Preliminary Registration
System
Candidate: Liu Zhe
Supervisor: Zhigang
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 Master of Law
Specialty: Civil mercial Law
University : Hebei University
Date of oral examination : June,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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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全以不
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以使该不动产物权变动能于将来确定发生。预告登记制
度在德国法中率先得以确立,此后被相继规定在大陆法系的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
等的立法之中。2007 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制度
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我国诸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对预告登
记制度作了补充性的规定。本文回顾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并将该制度与其他相
似制度进行对比,并且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内容(如预告登记的性质、功能、客体、构成
要件)与效力进行分析研究,尝试着提出完善我制度的几点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预告登记制度概述。首先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起源、在德国
法中的创设、在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立法中的规定进行概述;其次介绍了预告登记制
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存在状况,其中就我
制度的争议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最后对预告登记制度与三种相似制度:异议登记、查封
预查封登记、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进行对比,找出预告登记制度与其他相似制度的不同,
以彰显预告登记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
第二章对预告登记的性质、功能、客体、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关于预告登记的性质,
本文总结为三点:兼具债权性与物权性、附属性、临时性。关于预告登记的功能,通过
对比大陆法系各的基本功能,但也存在像日本
法中假登记所具备的担保优先顺位的功能。关于预告登记的客体,本文认为是以不动产
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我对抗主
义,对于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笔者认为不宜适用预告登记,否则
会使本登记的效力弱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预告登记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有三:存
在符合要求的预告登记的客体、进行了约定、进行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预告登
记当事人双方进行了约定后才能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不可单方进行。至于预告登记
的约定达成后预告登记义务人拒绝履行约定的情况,本文认为应当提请诉讼,但在商品
房预售的情形下例外。
第三章阐述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预告登记的担保效力,本文着重介绍了德国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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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对无效”的立法模式,并就我国当前学界存在的“效力待定说”进行反驳。关于预
告登记的保全顺位的效力,本文介绍了当前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有顺位
保全效力存在的现状。另外文章介绍了存在于德国法中的排除破产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的效力。
第四章针对我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制度的意
见,主要有四条:丰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增加预告登记的效力、对经预告登记后的
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不应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制定与完善预告登记的启动程序。
关键词预告登记本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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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bstract
Preliminary registration and this register corresponds to a real estate registr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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