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满足以国家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发射国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人和我的财政义务。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vende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时效是指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改领土的归属。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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