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标准”的涵与意义2008年6月16日,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要把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形势任务下,中央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首要标准”的提出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也体现了《监狱法》把预防和减少犯罪作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同时还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精神。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对强化监狱在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中的职责和任务,对做好监狱工作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首要标准”是做好新时期监狱工作的根本要求和出发点。落实好“首要标准”是当前监狱工作的紧迫任务和最大实践,监狱工作者必须深刻理解“首要标准”的科学涵与法治精神,努力运用“首要标准”阐述的科学理念和法治理念深化教育改造工作,从“首要标准”的新视觉出发,审视工作现状,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和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结合监狱工作实际,“首要标准”的基本涵,就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把“教育人、矫治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管理教育等办法和模式,通过心理矫治、劳动习艺、技能培训、文化熏、课堂化教育和个别教育、辅助教育等综合手段,通过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系统管理教育,通过切合实际的科学评估考核,通过向社会延伸和“无缝对接”,真正使他们改掉恶习、重塑自我,真正把他们教育矫治成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公民,不再或尽可能地不再重新犯罪,最大限度地把社会不和谐因素转化为社会和谐因素,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加强和创新教育改造工作必须正确把握“首要标准”的科学涵“首要标准”的提出,是根据当前我国犯罪的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提出来的,是对改造人理念的继承与发展。“首要标准”开宗明义指出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这无疑与我国监狱工作一贯秉承的监狱工作方针一脉相承,与此同时,“首要标准”又提出了以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改造工作的第一尺度,要求监狱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提高改造质量这个中心来展开,监狱各项工作标准都应当依据“首要标准”来确定。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监狱工作的价值追求,引领和促进监狱工作科学发展。(一)“首要标准”深刻揭示了监狱工作的价值追求,体现了监狱工作的根本目的。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根本宗旨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我国《监狱法》把预防和减少犯罪作为立法的根本目的,赋予了监狱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大职责。用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深刻揭示了监狱工作的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监狱工作宗旨。尽管导致重新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多种多样,降低重新犯罪率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但罪犯在监的改造质量在重新犯罪的诸多因素中则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贯彻“首要标准”与践行监狱工作宗旨,发挥监狱工作职能是一脉相承,无疑是在新形势下对改造人理念的重大发展。(二)“首要标准”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教育改造工作的鲜明路标。“首要标准”明确指出要把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不仅充分反映了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同时也为实现“首要标准”指明了根本路径。这就要求监狱的各项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首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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