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GA 9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 95-2007
GA 95-2007
目次
前言………………………………………………………………………………………………………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要求………………………………………………………………………………………………… 2
5 维修条件……………………………………………………………………………………………… 2
6 维修技术要求………………………………………………………………………………………… 5
7 报废规定……………………………………………………………………………………………… 7
8 试验方法……………………………………………………………………………………………… 8
9 检验规则……………………………………………………………………………………………… 9
I
GA 95-2007
前言
本标准的第 4 章、第 5 章、第 6 章、第 7 章、第 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 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 2 部分:检查和维修》, 为
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 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 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 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 5 章维修条件;
——第 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
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 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 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
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
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 95-1995。
II
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
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 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 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2005、GB/-2005 和 GB8109-2005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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