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志违纪案的审理报告2011年5月22日,根据县纪委和镇领导安排,由县纪委信访室主任、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委委员3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镇计生办转办的违纪问题进行了调查。2011年9月1日,我镇审理小组受理了调查组移送的违纪案,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县镇村人,初中文化,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一、主要事实、夫妇在已合法生育了两胎女孩的情况下,又采取先离婚后复婚的方法在2008年8月28日生育了第三胎男孩,造成计划外生育,严重违反了党纪。以上事实的认定,审理小组与调查组基本一致,、夫妇均予承认,且有计生办信息卡复印件、计生罚款单复印件证实。定性及处理意见调查组认为:同志身为共产党员,采取先离婚后复婚的办法超计划生育三胎男孩是错误的,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案发后,本人写出了检查,承认了错误。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依据《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第6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同志留党察看处分。党支部的意见与调查组一致,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经审理,审理小组认为:同志身为共产党员,采取先离婚后复婚的方法违法生育三胎男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第6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同志留党察看处分。需报县纪委批准。以上意见,提请党委会议审定。闫楼镇审理小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委委员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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