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代孕法律规制的伦理研究
姓名:席欣然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哲学;伦理学
指导教师:张金钟
2012-05
捅姜道德与法律的密切关系,从伦理学视角对代孕法律规制进行探讨必需而急迫。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体内授精和人工体外授精。概括了代孕的法律规制,包括各个国家和地区是否存在代孕法律,代孕在法律中被界定为合法还是不合法,以及代孕涉及的若干具体法律问题。本部分还从义务论、功利论、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理论阐述了代孕的道德根源。用”的伦理要求,将孕育后代归结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将代孕产生的孩子物化;中国大陆地区、法国、日本完全禁止的代孕法律规制,表明了反对将孕育后代行为商品化的立场,但否定了通过代孕满足不孕家庭得到后代的需求;英第三部分,分析了代孕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提出法与伦理结合是规范代孕的必然选择。本部分以法与道德的关系为切入点,指出了法与伦理结合规范代孕的必要性。阐述了代孕法律规制伦理研究的法伦理学基础:一是体现了道代孕作为体外授精和胚胎移植技术最耐人寻味的“副产品”已经逐渐走进大众视野,与代孕相关的伦理争辩和法律规制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基于第一部分,介绍了代孕的概念、分类、特征,及与代孕密切相关的人工辅第二部分,将世界上现存的采用不同代孕法律的国家、地区分为“完全开放”、“完全禁止”和“限制开放”三种类型,并对这三类法律规制做了伦理分析。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印度完全开放的代孕法律规制,违背了“人不能被利国、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限制开放的代孕法律规制,体现了对不孕家庭得到后代需求道德合理性的认同,肯定了代理孕母的高尚品德,但在亲子关系认定、代孕产生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对代理孕母的费用补偿等方面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德与法律的内在统一;二是关于代孕是否合法的伦理溯源。提出了规范代孕的法伦理原则:一是尊重代理孕母原则:应充分尊重代理孕母的人格尊严和合理意愿;二是保护后代原则,在代孕安排中,最没有自主权也无法体现自由意志的便是代孕所生后代,因此应当给予他们更多保护与关怀;三是维护家庭稳定原则:代孕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在于它满足了不孕家庭的需求,维护家庭稳定既是规范代孕的最初愿景也是最终归宿;四是公正原则:这一方面涉及代孕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涉及医疗资源的分配;五是严防商品化原则:代孕天津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关键词:代孕法律伦理商品化将孕育后代归结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必须予以坚决摒弃。探讨了伦理指导下的代孕立法:指出代孕立法势在必行,并对代孕协议相关事项、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对代孕中介组织和代孕行为的监管以及有关代孕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做了探讨研究。天津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甌甌琣天津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發,甌瓸,,”.,,.甌,’“琣,唔甎·
伽..甀蚭天津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甅甌甌甌畇·,甇甌Ⅱ,.,
代孕作为体外授精和胚胎移植技术最耐人寻味的“副产品”已经逐渐走进大众视野,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并不能使这一典型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得到完全的社会认同。从闻名世界的“案”、“逬案”,再到近期国内沸沸扬扬的“富翁寻找代理孕母诞下八胞胎事件”,代孕引起的社会、法律、伦理争议不绝于耳。与代孕相关的伦理辩论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针对代孕的支持与批判声此起彼伏。一方面,对代孕的伦理批判主要包括代理孕母被剥削,代孕所生后代遭受伤害,代孕令家庭关系复杂化、干扰人伦秩序等。另一方面,对代孕的伦理支持主要包括代孕是代理孕母造福人类的善行,它满足了不孕家庭的需求,是帮扶弱者的公平正义的行为等。面对代孕的纷繁争议,法律作为调节人的行为的重要手段如何规制代孕行为值得期待与关注,也因此成为学术界研究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代孕的法律规制方式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开放型,即对任何类型的代孕都不加禁止,一律开放,一般承认代孕协议的效力,并依据代孕协议确定代孕所生孩子的亲权归属。二是完全禁止型,即规定一切代孕行为违法,代孕协议无效,对于一些人明知故犯所生的代孕子女一般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保护后代原则确定其亲权归属。三是限制开放型,即一般仅开放妊娠代孕、非商业代孕,代孕协议无效或没有强制效力,一般依据法律规定确定代孕所生子女的亲权归属。这三种法律规制方式各有优劣,尤其在思想多元化、道德评价标准不一的现代社会,如何对代孕进行法律定位更需要审慎忖度。基于道德与法律的密切关系,以及法律设计时必要的人性前设要求,从伦理学视角对代孕法律规制进行探讨必需而急迫。如何使代孕法律规范与伦理相契合,并使伦理能够有效指导法律规制,成为亟待研究和规范的关键所在。正如西季威客所说:“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最重要、最必要的社会行为规则通常是由法律强制实行的,那些在重要程度上稍轻的规则是由实证
代孕法律规制伦理研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