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合理配置。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节水科学研究,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城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宣传节约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节水知识,成绩突出的; (二)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 (四)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行为。第七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八条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第九条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第十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报用水计划。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及时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自备水源,应当装表计量,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并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用水管理。第十二条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各用水单位应当做好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填报用水情况统计报表,并按季报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在计划范围内用水的,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超计划用水的,按综合水价的3倍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第十五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设施建设、城市节水工作奖励及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资金补助等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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