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批准
内容
建设用地批准。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七条。
数量及方式
建设用地供应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指标为总量进行控制,方式有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
条件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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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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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
;
;
,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已完成,且申请主体已取得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以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
(四)临时用地:
,或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工程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五)土地使用权变更:
、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的,须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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