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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经典案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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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经典案例王泉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提出问题】因违法药品广告诱使患者购药,虽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严重后果,但为购置药品所支出费用经营者是否应予赔偿? 【关键点提醒】不含有诊疗服务,单纯以售药为目标所出售药品应了解为生活消费商品,依据医方做虚假广告事实,依据广告法相关要求,应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方负担双倍退款义务。【案情】原告:王泉。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 1999年4月20日,被告在报纸上登载了《诊疗肾脏病尿毒症新期望〈东方肾脏病医院中医全息根诊疗法〉》广告,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中医全息根诊疗法特点、疗效、临床应用、诊疗方法等进行了介绍。原告看到了这则广告后,向被告进行了咨询,1999年5月13日,被告对原告咨询用信件进行了回复,内容为其医院中医全息疗法能从根本上诊疗肾脏病。10月—10月,原告向被告邮购0元“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和“GS系列全息诊疗仪”。原告服用被告提供药品和使用了诊疗仪后,病情未得到改善。2月,原告认为被告广告宣传不实,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应,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反应进行了回复,内容为:该局已对被告违反《广告法》公布医疗、内部制剂广告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停止公布违法广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用4036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报刊单位起诉。【审判】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发表广告内容和出具给原告信件中隐含了能够根治肾病,误导了原告接收被告诊疗,使原告花费了无须要医疗费。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原告正当权益,应该负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主张正当,给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要求,判决: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泉40360元。案件受理费1624元,其它诉讼费650元,累计2274元,由被告负担。东方肾脏病医院上诉认为:(1)一审程序违法。因上诉人同时有另一案件需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上诉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原审法院另定开庭时间,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而进行缺席判决,是错误。(2)原审认定上诉人损害了原告正当权益,无事实依据。(3)适使用方法律不妥。因医疗服务特殊性,患者并非通常意义上消费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双倍医疗费于法无据。(4)被上诉人撤回对四川日报社起诉不妥,原审法院未将四川日报社列为被告属漏列当事人。上诉人并未委托四川日报社登载广告。所以,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认为:(1)上诉人要求延期审理证据不充足,一审进行缺席判决是正确。(2)一审法院有权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对四川日报社起诉。(3)一审认定广告欺诈证据充足。上诉人广告内容含有能够根治肾病,误导被上诉人接收诊疗,结果又达不到根治效果,这已经造成了侵害被上诉人正当权益事实,上诉人有意曲解一审判决文意,以未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就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为由进行搪塞。本案是因广告欺诈引发消费者权益纠纷,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患者为生活消费接收医疗机构提供有偿服务,这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含义。上诉人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所以其利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应该双倍赔付。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以另一案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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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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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