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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未遂正文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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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未遂引言未遂问题是犯罪论中一个关键内容。尽管已经有很多理论专著对犯罪未遂问题进行过较为深入探索,不过因为犯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社会现象,其过程中每一部分也全部包含了极为丰富内容,我们对犯罪未遂问题探索远没有完成。从现在所取得结果看,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未遂和既遂还常有争议,有必需对犯罪未遂问题作深入研究。本文就是从这一目标出发来讨论犯罪未遂问题,期望对降低司法实践中未遂和既遂争论能有一点益处。一、犯罪未遂概述(一)、犯罪未遂概念犯罪可分为过失犯罪和有意犯罪。其中有意犯罪能够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类型。犯罪完成形态,既犯罪既遂,它标志着某一犯罪行为终止完成,并含有了完整犯罪组成要件。而犯罪未完成形态,则表现为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刑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所以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指在有意犯罪行为中一个未完成形态。该种形态显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为其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行为未达成法定犯罪组成全部要件。参见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二)、相关犯罪未遂性质犯罪未遂到底是犯罪一个阶段还是犯罪一个状态?这是犯罪未遂性责问题,对此,各国要求和认识全部有不一样。因为受《苏俄刑法典》和前苏联刑法理论影响,中国八十年代教科书几乎全部将其作为犯罪阶段来研究,从九十年代开始则全部改称“犯罪形态”,至今为止,这一定论已无人再持异议。(三)、犯罪未遂法律特征依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犯罪未遂概念,中国刑法中犯罪未遂形态含有以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参见张明楷《未遂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未遂首要特征,假如行为人还没有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也就无所谓未遂或既遂,最多不过是犯罪预备而已,甚至根本就不组成犯罪任何形态。完成形态犯罪组成通常应含有四个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其中客观方面是刑法分则要求组成某一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需含有条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了刑法分则要求这些客观活动。2、犯罪未得逞。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犯罪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关键法律特征之一,假如犯罪已经得逞,就不再是犯罪未遂了,而是组成了犯罪完成形态——既遂。我们能够把犯罪未得逞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刑法分则明确要求以一定物质性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组成客观要件结果犯,应以法定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标志。第二,刑法分则要求以完成一定行为作为其犯罪组成客观要件行为犯,应以法定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标志。第三,刑法分则要求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组成客观要件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标志。至于举动犯,因为根据刑法分则要求,只要行为人一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即告完成且完全符合犯罪组成要件而组成犯罪既遂,所以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3、犯罪未得逞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之外原因。犯罪行为未得逞是因为外来原因造成,并不是出于犯罪行为人自己主观意志。这是组成犯罪未遂又一个关键法律特征。具体而言,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一直以一个主动追求既遂结果心态在行动。然而,因为被害人反抗、逃脱,或因第三人阻止,抑或是因为自然力破坏等等原因阻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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